《平潭综合实验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经区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深入贯彻习关于“4·29”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重要指示精神和总理批示要求,严防类似事故发生,按照《福建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和区党工委、管委会决策部署,自即日起组织并且开展全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全面消除自建房安全风险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严格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属地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彻查整治自建房安全风险隐患。组织并且开展“百日行动”攻坚,对危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推进分类整治,有序消化存量,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完成全部自建房安全风险隐患整治。完善相关制度,坚决遏制增量,逐步建立城乡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1.排查内容。全面排查行政区域内城乡所有自建房基本情况,重点排查结构安全性、经营安全性、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等三方面内容,其中:区交通建设局牵头开展结构安全性排查(设计、施工、使用等情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开展经营安全性排查(相关经营许可、场所安全要求等落实情况);区资源生态局牵头开展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排查(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办理情况)。
2.排查范围。在继续推进房屋建筑结构安全三年行动和7大类房屋建筑结构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回头看”基础上,重点排查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拆迁安置区、学校医院周边、工业园区、景区和非景区景点、集镇区等区域,突出人员密集、违规改建扩建加层、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
3.排查方式。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实行统一排查、分类整治,采取“业主自查、部门和片区排查复核、区级指导监督”的方式,组织专业方面技术力量参与,全面摸清城乡所有自建房基本情况,完成安全风险隐患初步判定。按照“一栋一表”记录排查信息,逐一归集至省房屋安全信息管理系统,汇总结构安全性、经营安全性、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三类隐患清单,实现四级协调联动和信息共享。其中,业主自查由村(居)组织,逐一排查到位,逐一梳理问题。
4.排查时限。2022年5月底前按照“回头看”要求完成所有经营性自建房结构安全性排查摸底,2023年6月底前完成所有自建房排查摸底。
1.行动目标。自即日起至2022年8月底,对所有经营性自建房集中开展排查整治的“百日行动”,重点排查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风险隐患,开展分类整治,确保管控到位。
2.行动任务。以片区为单位,组织专业方面技术力量,对经营性自建房结构安全性、经营安全性、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三方面做全面排查和初步判定,并根据风险程度实施分类整治。对发现房子存在严重安全风险隐患、违法建设行为、不具备经营和使用条件的,区交通建设局、执法应急局和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包含党群工作部、宣传影视部、经发局、公安局、文化旅游局、社会事业局、资源生态局、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以下简称经营行业主管部门)要迅速采取清人封房、不再使用等临时管控措施,依法依规推进“两违”处置和经营安全复核,在隐患彻底消除、违法建设处置完成前不得恢复使用。
3.督导评估。2022年8月下旬,对各片区开展“百日行动”督导评估,确保“百日行动”取得实实在在成效。
1.建立整治台账。以片区为单位,依托省房屋安全信息系统,从自建房结构安全性、经营安全性、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三方面信息录入至省房屋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并梳理隐患清单。区交通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资源生态局分别针对自建房结构安全性、经营安全性、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三方面隐患内容,于6月20日前制定排查及整治导则(或要点),明确整改责任措施,实行销号管理。遵循“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分类处置”的原则,各片区管理局、相关经营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推进分类整治,力争2024年底前完成全区自建房整治任务。
2.实施分类整治。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落实属地责任和行业监督管理责任,部门协同,形成合力,有序推进分类整治。
(1)对排查发现自建房结构安全风险隐患的,由区交通建设局牵头推进专项整治。坚持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产权人和使用人安全责任。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要立即停用并疏散房屋内和周边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该拆除的依法拆除;对存在设计施工缺陷的,通过除险加固、限制用途等方式处理;对一般安全风险隐患要立查立改,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加强鉴定机构工作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虚假鉴定行为。严厉查处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手续危害房屋安全行为。
(2)对排查发现的经营性自建房,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组织相关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经营证照复查,实地核查经营场所安全,尤其是对违规加层至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的食宿、培训、教育、娱乐、医疗、民宿、宗教活动场所等房屋,依法推进整治。对没办法提供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或鉴定为C、D级的房屋,应当在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使用。
(3)对排查发现存在“两违”和地质灾害隐患的自建房,由区资源生态局、执法应急局组织属地片区,加大对“两违”行为的整治力度,依法严肃查处未取得土地、规划等手续,以及违规改建加层、擅自改变功能结构布局危害房屋安全、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等行为,特别是对多次违建、擅自加层的经营性自建房,要建立重大隐患清单,依法推进处置,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因建房切坡造成地质灾害隐患的,采取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避让搬迁等措施。
1.严格控制增量。3层及以上城乡新建房屋,必须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并依法依规办理施工许可等手续,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申请加层(总层数不超过3层)、装修改造(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用作经营的自建房(2层及以下石结构房屋除外),应委托有资质的鉴定单位进行安全检测鉴定后,严格履行上述基本建设程序,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经营行业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有关经营许可等手续。区资源生态局要完善自建房改扩建加层和改变用途等规划许可制度。经营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自建房用于经营的审批监管,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未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的不予审批。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的自建房,不得用于经营活动。
2.加强日常检查。房屋产权人(使用人)要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组织人员撤离。落实片区属地责任,发挥城管、村(居)“两委”、物业服务企业的前哨和探头作用,执行房屋建筑安全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完善房屋安全风险隐患常态化巡查发现机制,发现问题要督促产权人或使用人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经营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据法定职责加强经营性自建房经营安全的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除险措施。统筹好安全和发展,坚持疏堵结合,做细做实各项工作,切实处理好房屋安全与生产经营的关系。
3.建立长效机制。要加强房屋安全管理队伍建设,进一步明确和强化有关部门房屋安全管理职责,充实基层监管力量。各片区管理局要配齐配强专业管理力量,必要时采取购买技术服务等方式加强自建房质量安全监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审批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审批后监管,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落实房屋安全责任,通过部门联动实现房屋安全闭环管理。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鉴定机构应对报告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探索推进房屋安全保险监测社会化治理机制。依托省房屋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及APP,健全全区“一楼一档”大数据,实现隐患实时监控、责任永久追溯。
4.发挥社会监督。各片区管理局、经营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举报奖励机制,设立举报电话或信箱,发动群众举报,一经查实,予以奖励。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重大事故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一)强化组织实施。成立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分管住建工作的区领导任组长,区交通建设局、资源生态局、市场监管局、执法应急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区党群部、宣传影视部、经济发展局、社会事业局、公安局、财政金融局、资源生态局、交通建设局、农业农村局、文化旅游局、执法应急局、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分管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区交通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区交通建设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区资源生态局、交通建设局、执法应急局、市场监管局分管负责人兼任,抽调区直相关部门人员成立日常工作专班并集中办公(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详见附件1)。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全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属地片区落实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组织开展督导评估,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重大问题。各片区管理局要严格落实党委和属地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亲自部署、狠抓落实,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人,片区负责人名单报区安办,抄送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快建立工作机制,安排专门资金,确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工作落实到位。
(二)明确部门分工。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 和“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自建房的安全监管责任,相互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共同推进专项整治工作(相关部门责任分工详见附件2)。
(三)加强支撑保障。区交通建设局要组织动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鉴定等专业机构、行业企业技术人员和乡村建设工匠广泛参与排查整治工作,强化技术保障。鼓励片区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排查、鉴定工作。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参照2020年房屋结构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百日攻坚”专项行动,购买第三方机构技术咨询服务,开展抽查和技术指导,加强规范管理。区财政金融局要做好专项整治行动经费保障,区办公室法规处做好法律咨询、司法调解、维护稳定等工作。
(四)强化督促指导。区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各片区管理局、经营行业主管部门的督促指导,对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要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要约谈相关负责;对工作走过场、失职失责的领导干部,要严肃问责。发现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区纪工委依规依纪依法调查处置。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区交通建设局、市场监管局、资源生态局开展督导,每季度开展不少于10天的指导检查,对各片区管理局、经营行业主管部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督导评估。
(五)做好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使社会各方面充分认识房屋安全的重要性。深入开展房屋安全科普教育,不断增强居民房屋安全意识。及时了解群众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引导,使广大群众积极支持专项整治工作。
各片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于2022年6月20日前将本地区实施方案和“百日行动”计划报送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百日行动”期间每周二下午报送工作进展情况,2022年9月份起每月26日前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区资源生态局、市场监管局每月26日前将自建房“两违”、经营证照复查进展情况分别报送区领导小组办公室。8月26日前,各片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区资源生态局、市场监管局分别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百日行动”评估报告。
为进一步做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经区管委会研究,决定成立平潭综合实验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人员名单及下设机构如下:
工作职责:依托区交通建设局,从区市场监管局、资源生态局、执法应急局等单位抽调专人,实行全脱产集中办公,统筹协调各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属地片区落实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组织开展督导评估,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重大问题。及时转达部署落实领导小组有关工作要求,掌握工作动态,做好信息收集汇总并及时上报。
牵头开展结构安全排查整治,加强技术指导,6月20日前制定结构安全性排查及整治导则(或要点);
牵头开展经营安全性排查整治,加强技术指导,6月20日前制定经营安全性排查及整治导则(或要点);
牵头开展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排查整治,加强技术指导,6月20日前制定建设合法合规性排查及整治导则(或要点);
负责从区市场监管局、资源生态局、执法应急局等单位抽调专人,组成工作专班,实行全脱产集中办公。
牵头自建房“两违”排查整治工作,负责指导属地片区合理处置存量,遏制增量。
负责指导各类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培训机构、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救助托养机构、涉疫场所等行业自建房安全管理。
负责指导大型商贸场所、超市、农贸市场、快捷酒店宾馆、饭店等行业自建房安全管理。
配合市场监管局推动将房屋安全检测鉴定作为自建房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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